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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主體要件是怎樣的?

遺棄罪的主體要件是怎樣的?

《刑法》中規定的很多罪名都是一般主體構成的,即行為人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就夠作為犯罪主體。那麼對於遺棄罪來講,他的主體是怎樣要求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帶來遺棄罪的主體要件,幫助你進行了解。

一、遺棄罪的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該罪的主體。

根 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按照立法精神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認為負有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法律上不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撫養成人的人,對撫養人應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長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義上的撫養關係,如老保姆不計較待遇,多年幫助僱主撫育子女、操持家務等,僱用一方言明養其晚年,對於這種贍養扶助關係,應予確認和保護。

二、遺棄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一)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二)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首先,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該罪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扶養以及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

父 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也是如此,但這種撫養義務的產生必須滿足法定條件。

夫妻相互間的扶養義務,也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一方既有撫養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撫養的權利。

對於遺棄犯罪來講,自然只能是由自然人構成,而此時法律要求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才能構成此罪,因此遺棄罪的主體要件除了是一般主體外,還要求屬於特殊主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