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信用卡詐騙定罪量刑需要什麼證據?
信用卡詐騙罪作為一種特殊的詐騙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獲利的犯罪行為。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不是犯罪對象,犯罪對象仍然是財物。依據刑法的規定,任何犯罪都需要證據進行證實才可以定罪量刑。那麼,2017年信用卡詐騙定罪量刑需要什麼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行為的動機、目的及預謀情況;
3、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類型、來源;
5、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的知情人、經辦人;
6、詐騙數額、牟利、營利、揮霍情況;
7、是否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查處、處罰等;
8、共同犯罪的,問清犯罪嫌疑人之間關於犯意提起、分工、具體實施等情況。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2、被害人陳述案發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結果;
3、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情況;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類型、作案方法。
(三)證人證言
1、銀行工作人、知情人員的證言;
2、作廢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證言。
(四)物證、書證
1、作案使用的偽造、作廢、冒用、惡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銀行被騙款項賬單、記賬憑證、被惡意透支的款項賬單;
3、作廢、冒用、惡意透支信用卡辦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詐騙所得贓款和利用贓款所購買的物品實物及照片。
(五)鑑定結論
司法審計報告、文檢鑑定等。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七)辯認筆錄
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八)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等。
(九)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證、工作證、與原籍聯繫的電話記錄。有前科的,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説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刑事犯罪需要證據進行證明,信用卡詐騙罪基本上涉及到的證據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受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能夠證明犯罪份子信用卡詐騙事實的證據都可以進行採納。但是證據的收集需要注意是否合法,是否與案件有關,是否具備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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