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扒竊未遂需要逮捕嗎?
一、行為人扒竊未遂需要逮捕嗎?
行為人扒竊的,公安機關需要對其進行逮捕,以對其進行定罪量刑。盜竊罪有多種行為模式,扒竊只是其中的一種,而根據《刑法》理論,盜竊罪屬典型的結果犯,對於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沒有當場獲取財物的,應認定為犯罪未遂。故扒竊也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且可以想象,司法實踐中,扒竊多是以未遂的形式出現的。故對扒竊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當適用未遂犯的規定處理。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怎麼區分?
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是,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三、盜竊未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中的有關規定來看,盜竊未遂,要按照所盜取的金額分不同等級進行量刑。
其中,不論嫌疑人是盜取公共的財物或者是個人所有的財物,當這些東西的價值達到一千元到三千元甚至以上的,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了,這是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的,此時是要被判處罰金和三年以下的刑事處罰的;
再次,嫌疑人盜取的財產,不論屬於誰的,只要這些東西的價值達到了三萬元至十萬元或者更多,就要按照“數額巨大”的標準來進行處罰,是要判處主刑三年到十年的監禁和其他一些附加刑事處罰的;
最嚴重的等級就是犯罪嫌疑人盜取的財產物資價值已經達到了三十萬到五十萬之間,或者是價值更高並且擁有其他事態比較嚴重的情況,就已經夠上了犯罪等級“數額特別巨大”的程度,這是要被判處最嚴厲的處罰的,要判十年以上監禁,或者無期更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而且所有財產都要被沒收。
而對於犯罪未遂的情況,法律中明確説明了,此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説在盜竊未遂的情況下,此時還是需要先結合具體的數額或者情節,確定應該在哪個量刑範圍內處罰,之後再對行為人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都是講扒竊行為認定為盜竊行為,所以對於扒竊的犯罪嫌疑人的處罰也是按照盜竊罪進行確定的,法院在對盜竊犯進行定罪量刑時,一般依據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盜竊財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認定的,價值越小,判處的刑期就較輕,一般只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價值極大的,就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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