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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判決書

高利轉貸罪判決書

高利轉貸罪是我國明文規定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要是涉嫌該罪,檢察院會提起公訴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這個時候,法官就會根據檢察公訴人員和律師的辯護製作出一份判決書,告知雙方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受到處罰。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一份高利轉貸罪判決書,供大家參考。

高利轉貸罪判決書

被告人聶某,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出納。因本案於2013年4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廣州市荔灣區看守所(槎頭)。

辯護人宋、向,廣東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容某,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會計。因本案於2013年4月2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廣州市荔灣區看守所(槎頭)。

辯護人張,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甲,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出納。因本案於2013年4月2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廣州市荔灣區看守所(原東沙)。

辯護人羅鋒,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檢察院以穗荔檢公刑訴(2014)3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聶某犯高利轉貸罪,被告人容某犯高利轉貸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被告人劉某甲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於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亞平、代理檢察員李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聶某及其辯護人宋志斌、被告人容某及其辯護人張宇寧、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羅苑鋒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高利轉貸罪。2004年以來,聶錦榮(另案處理)等人相繼成立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聶某,以下簡稱“進盈公司”)及廣州譽峯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峯公司)、廣州市盈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珀公司)、廣州市晉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財公司)、廣州市納圖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思兆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盈銀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由温濤、曾偉傑、陳詠遷(均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聶某、容某分別擔任“進盈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出納、會計。2012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聶某、容某及同案人温濤、曾偉傑、陳詠遷等人為公司獲取非法利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後高利轉貸給他人,並由被告人聶某製作收款申請單、付款申請單,交由被告人容某及温濤、曾偉傑、陳詠遷簽名後,操作“進盈公司”及“盈珀公司”、“納圖公司”、“晉財公司”等公司賬户的資金變動,並製作《進盈公司銀行每日結餘表》即出納帳。被告人容某根據相關憑證製作會計賬。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具體事實如下:(一)2012年4月,“進盈公司”以虛假的《產品銷售合同》向興業銀行花城支行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於2012年4月18日以日利率5‰、貸款期限3日轉貸給章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0萬元。(二)2012年5月,“進盈公司”以虛假的《產品銷售合同》向廣州農商銀行番禺支行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於2012年5月23日高利轉貸給廣州勝美廣告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79200元。(三)2012年6月,“進盈公司”以虛假的《產品銷售合同》向招商銀行體育東支行貸款人民幣500萬元,於2012年6月20日以日利率5.5‰、貸款期限10日轉貸給清遠好來登酒店,違法所得人民幣27.5萬元。(四)2012年12月份,“進盈公司”以虛假的《產品銷售合同》向中國工商銀行同福中路支行貸款人民幣1450萬元,於2012年12月13日以日利率5‰、貸款期限3日轉貸給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後因銀行結算問題導致還款超期2日,進盈公司再次以日利率4‰多收取1日利息。累計違法所得人民幣27.4萬元。

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自2011年4月起,被告人容某負責進盈公司內帳記賬工作並由被告人劉某甲將裝訂好的會計憑證隱匿至天河天俊閣飯堂內。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容某受陳詠遷的指使,組織被告人劉某甲及其它員工對存放在進盈公司辦公點本市番禺區國立大廈七樓的會計憑證進行打包轉移,逃避公安機關追查。經廣東大同司法會計鑑定所鑑定,打包轉移、隱匿的會計憑證涉及金額為:進盈公司在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銀行存款借、貸二項合計人民幣為7235960981.23元。

被告人聶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高利轉貸罪的事實及定性均沒有意見,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聶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進盈公司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向銀行申請貸款;二、現有證據能夠證明進盈公司向銀行貸款是為了投資、經營房地產等項目;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進盈公司因轉貸而取得的違法所得超過人民幣10萬元;四、假定進盈公司構成高利轉貸罪,現有證據也不能證實被告人聶某主觀上明知單位在從事高利轉貸行為,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五、如需追究被告人聶某刑事責任,也應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或坦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並對本案的偵破起了積極的作用;六、公訴機關未起訴單位犯罪又將被告人聶某作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起訴,違反法定程序。

被告人容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辯稱其並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容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容某不構成高利轉貸罪;

二、被告人容某不構成隱匿會計憑證罪;

三、被告人容某即使構成高利轉貸罪、隱匿會計憑證罪,也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被告人容某即使有隱匿會計憑證的行為,也只是犯罪預備,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意見。

被告人劉某甲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告人劉某甲不存在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行為;其行為沒有侵犯會計資料管理制度,不符合本罪犯罪客體的構成要件,主觀上也沒有隱匿的故意;其行為代表公司所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個人行為,公訴機關追究被告人個人責任不符合本罪的主體要件;其行為不屬於隱匿,也不存在故意銷燬行為,不符合本罪的犯罪客觀要件。

二、如果對被告人劉某甲作出有罪判決,被告人劉某甲有自首情節,且屬於從犯,符合宣告緩刑的情形。

經審理查明:一、被告人聶某、容某高利轉貸犯罪。

2005年以來,同案人聶某榮等人相繼成立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及廣東譽峯擔保有限公司、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盈珀貿易有限公司、廣州晉財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納圖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思兆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盈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迅盈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內稱進盈集團、進盈公司),由同案人温某、曾某傑、陳某遷及被告人聶某、容某分別擔任“進盈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出納、會計。2012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聶某、容某及同案人温某、曾某傑、陳某遷等人為公司獲取非法利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後高利轉貸給他人,並由被告人聶某製作收款申請單、付款申請單,交由被告人容某及温濤、曾偉傑、陳詠遷簽名後,操作“進盈公司”內部賬户的資金變動,並製作《進盈公司銀行每日結餘表》即出納帳,被告人容某根據相關憑證製作會計賬。“進盈公司”高利轉貸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90983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2年4月17日,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以虛假的《產品銷售合同》向興業銀行廣州花城支行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年利率為8.528%),於2012年4月18日收到貸款後以日利率為4‰、貸款期限10日轉貸給章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64467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中有:

1、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興業銀行花城支行借款借據、支票、產品購銷合同,證實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向興業銀行廣州花城支行借款1500萬元,合同約定年利率8.528%,後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於2012年4月18日收到銀行放款1500萬元。

2、經被告人聶某、容某籤認的記賬憑證、收款申請單、付款申請單、匯款憑證,證實收到銀行貸款後,資金在各賬户變動的情況,灃盈公司於2012年4月18日當日轉賬1500萬元給晉財公司,晉財公司又轉賬1230萬元給盈銀公司,盈銀公司轉賬1780萬元給章某提供的吉安市大廣宏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賬户。

3、吉安市大廣宏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銀行流水及章某出具的承諾書、收據,證實吉安市大廣宏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於2012年4月18日收到1780萬元,章某承諾願出741666元作為借款18541666元的中介服務費。

4、經被告人聶某籤認的出納賬及銀行流水,證實該出納賬是被告人聶某根據銀行流水做的出納賬,記錄了灃盈、晉財、盈銀、盈珀、迅盈等公司的賬户情況及2012年4月27日收回章某還款的情況。

5、證人李某甲(譽鋒公司員工)的證言:章某向譽鋒公司借錢是為了“過橋”用,經我看過資料共借款18541667元,時間是2012年4月18日,期限是10天,收取日利率千分之四即741667元,我公司按章某提供的吉安市大廣宏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賬號支付了1780萬元。

6、證人王某的證言:我是吉安市大廣宏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我公司在2012年4月18日收到1780萬元的匯款,主要是章某用於還欠我公司的錢。

7、證人章某的證言:2012年4月份,我曾向譽鋒公司借過1780萬元作為“過橋”用。我是通過朋友找到譽鋒公司,一個姓李的風控部老總接待我,簽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借款利息合同,一份借款手續費合同,我借了178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10天期日利息千分之四共計741667元。後來我還款給盈銀公司。

8、被告人聶某的供述:我看過會計憑證,在2012年4月16日至19日的會計憑證中第188號顯示,我進盈集團的灃盈公司向興業銀行貸了1500萬元,在收款申請單上有温濤、曾偉傑、陳詠遷、本人聶某、王娟、楊微紅的簽名,容某打印的,所以她不簽名,這1500萬在189號會計憑證顯示由灃盈公司的興業銀行賬户轉到晉財公司的農商銀行賬户,這次轉賬也是有付款申請單、公司相關人員簽名的。第192號憑證表示進盈集團借給章某18541667元,借款期是10天,先扣利息741667元,然後將餘下的1780萬本金通過盈銀公司農商行的賬户轉給了章某收錢的九江銀行吉安大廣宏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賬户。在後面的付款申請單上也是有公司負責人簽名確定的,並附有盈銀公司轉賬記錄表,還有一張章某確認的收款賬户表,公司的審貸審批表,表明了這1780萬元是進盈集團借出的,公司負責人温濤、曾偉傑、陳詠遷同意借款的。1500萬元由銀行放貸後進入進盈集團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在興業銀行開設的賬户,然後再轉賬到廣州市晉財貿易有限公司在廣州農商銀行開設的賬户,接着我司再將其中的1230萬元轉賬到廣州市盈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在廣州農商銀行開設的賬户,然後加上我司自有資金550萬元共計1780萬元用於借給一個叫章某的客户。

9、被告人容某的供述:我們進盈公司是借給章某18541667元,但先扣741667元的利息,然後才放款1780萬元,最後進盈公司是收回18541667元本金的。第192號憑證記錄,是借18541667元,借款期是10天,利息是4‰,所以收741667元利息。向銀行貸款的資金是用來作進盈物業的裝修工程費、資金週轉、放貸給他人等的,放貸給他人是可以賺到利息差額。如果有人向進盈公司借款,又剛好有銀行貸款,我們就會將貸款轉貸給別人的。借給章某的這1500萬元是陳詠遷發指令給聶某放貸這筆1500萬的貸款的,我是負責記數,譽鋒公司人員負責洽談業務,温濤、曾偉傑也一併同意的。經我看了記賬憑證後得知,進盈集團在2012年4月18日向銀行貸款1500萬元,我司再將其中的1230萬元轉到廣州市盈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在廣州農商銀行開設的賬户,然後加上我司自有資金550萬元共計1780萬元借給一個叫章某的客户。

(二)2012年6月19日,同案人聶某榮以虛假的《音響銷售合同》向招商銀行廣州分行貸款人民幣500萬元(其中400萬元年利率為7.572%,100萬元年利率為8.203%),同日收到貸款後於2012年6月20日以日利率5.5‰、貸款期限10日轉貸給清遠市好來登國際酒店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264308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中有:

1、個人貸款借款合同、擔保合同、音響購銷合同、招商銀行個人貸款借款借據及銀行賬户流水,證實同案人聶錦榮向招商銀行廣州分行借款共計500萬元,合同約定其中400萬元年利率為7.572%,100萬元年利率為8.203%,聶錦榮於2012年6月19日收到銀行放款500萬元後,轉賬給迅盈公司,迅盈公司再轉賬4993161.21元給思兆公司,思兆公司於2012年6月20日轉賬650萬元給清遠市好來登國際酒店有限公司。

2、清遠市好來登國際酒店有限公司記賬憑證、電匯憑證及存檔記錄、銀行交易記錄,證實2012年6月20日收到譽鋒公司借款2835萬元(其中含思兆公司轉賬650萬元),於2012年6月28日歸還譽鋒公司3000萬元。

3、經被告人聶某籤認的出納賬表格、銀行賬户流水,證實進盈公司借款給好來登並收回還款的情況,2012年6月20日迅盈公司收到貸款500萬元,迅盈公司轉入思兆公司4993161.21元,思兆公司支付好來登借款650萬元,2012年6月29日,思兆公司收回好來登還款3000萬。

4、證人李某甲(譽鋒公司員工)的證言:2012年5月份,清遠好來登酒店需要一筆“過橋費”,談了之後決定由譽鋒公司借款2835萬元,收165萬元費用,2.0%計息,3.5%手續費,合同籤借3000萬元,借款一個月。

5、證人張某甲(清遠好來登酒店副總經理)的證言:2012年5月份我公司清遠好來登酒店需要一筆過橋資金,數目為3000萬元,通過朋友介紹譽鋒公司的徐小姐及一自稱風控經理李某甲。雙方商定貸款1個月利息165萬元。之後我們辦理了借款合同等手續,在2012年6月19日晚將100萬元轉過來,第二天譽鋒將剩餘的款打入,共計2835萬元,雙方談的時候避談了利息等字眼都是用費用等説法,計息就是每天5.5%。

6、證人範某(招商銀行體育東支行放貸部經理)的證言:2012年6月初我行接到一筆信貸業務,對方是一名叫陳詠遷的女子提出貸款500萬元,6月19日我們簽訂一系列的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後就在當天放款500萬元進入陳詠遷及聶錦榮提供的賬户。

7、被告人聶某的供述:經我仔細看過進盈集團被扣押的好來登酒店文件存檔記錄,這個是進盈集團下屬的廣東譽鋒擔保有限公司的借貸業務,是在2012年6月19日借錢給好來登酒店,總借貸額是3000萬元,具體的經辦人是李某甲。該供貸款項我公司在2012年6月28日已全部收回,已結案。進盈集團在這次借款獲利有165萬元。進盈集團及下屬的廣東譽鋒擔保有限公司有使用銀行的貸款借錢給其他公司,在2012年6月20日,我所做的出納賬上記錄,迅盈公司收到銀行貸款500萬後,轉賬4993161.21元給思兆公司,思兆公司再支付好來登借款650萬元。

(三)2012年12月13日,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以虛假的《產品銷售合同》向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同福中路支行貸款人民幣1450萬元(年利率為6.6%),收到貸款後於同日以日利率5‰、貸款期限3日轉貸給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後因銀行結算問題導致還款超期2日,“進盈公司”再次以日利率4‰多收取1日利息。違法所得人民幣262208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中有:

1、網貸通循環借款合同、工行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產品銷售合同、晉財公司銀行賬户流水,證實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同福中路支行借款1450萬元,合同約定利率為銀行基準利率上浮10%,後晉財公司於2012年12月13日收到銀行貸款1450萬元。

2、2012年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表,證實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8月7日,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

3、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與廣州市納圖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銀行對賬單,證實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於2012年12月13日收到納圖公司貸款1800萬元。

4、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記賬憑證、銀行轉賬憑證及銀行賬號流水,證實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還款1900萬,其中分別還給晉財公司1140萬、盈鉑公司660萬、納圖公司100萬。

5、進盈公司信貸部營業彙總明細表,證實2012年12月13日,進盈公司借給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1800萬元,實際支付1800萬元,收利息34.2萬元;出納賬表格及銀行流水賬,出納表是被告人聶某根據銀行流水做的出納賬,記錄了灃盈公司、晉財公司、盈珀公司、浦發公司等賬户情況,證實2012年12月13日灃盈公司收到貸款1450萬後,轉給晉財公司1450萬,晉財公司再支付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借款1140萬元,盈珀公司支付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借款660萬,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7萬元;2012年12月17日納圖公司收回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還款1900萬,納圖公司退回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代收款92.8萬。

6、證人劉某乙(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關於2013年12月13日珠海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向晉財公司借款1140萬元的事情我知道,但具體要問張某乙,公司借錢是用來“過橋”的,就是銀行貸款到期要還就先借款還貸,然後可以申請信貸款。

7、證人張某乙(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關於向晉財公司借款1140萬元及向盈鉑公司借款660萬的事情主要是為還銀行貸款,再向銀行申請新貸款這樣“過橋”用的。在2013年11月20日左右我找到一個叫雷某的人,他答應借款1800萬給我們,5天利息2%,超期就按2.5%計算,後來他説自己資金不夠要找人一起借錢給我,後在2013年12月13日劃款給我們,之後我從廣發銀行拿到貸款後就直接轉賬給回了雷某,包括給回廣州市納圖貿易有限公司1900萬元。我與雷某談好借款是3天一期,利率1.2%,後我就支付雷某45.6萬元,後由於週末導致還款到星期一才到賬,屬於超期,故我公司又支付7.2萬元,因此共支付利息52.8萬元。

8、證人雷某(廣東安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2012年12月我朋友介紹張某乙給我認識,説其需要一筆錢“過橋”,我提出要找人湊資並要求每天千分之三利息,我找到李某乙,她工作的譽鋒公司是放貸的,李某乙公司借1800萬,收千分之五息。之後張某乙通過銀行轉賬給了我45.6萬元的利息,我就轉了27萬元給李某乙,之後譽鋒公司就劃款給張某乙了。

9、證人黃某(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同福中路支行小企業金融業務部經理)的證言:2012年11月初,灃盈公司財務總監陳詠遷聯繫我説其公司要貸款並提供了一批抵押物,我們評估後認為可以貸款1450萬元,到了2012年12月13日辦理好相關手續後放款給灃盈公司指定的廣州晉財貿易有限公司賬户。劃款給晉財公司是因為陳詠遷在放款前給我們提供了一份產品銷售合同,是灃盈公司和晉財公司有采購一批1600多萬的貨物,貸款是支付款,所以按規定直接劃款到晉財的賬户。

10、證人李某乙(譽鋒公司客服經理)的證言:2012年12月份我朋友雷某打電話給我説介紹一業務給我,到珠海放一筆貸款,後我就去珠海聯繫了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的人洽談貸款的事情,借了1800萬。我們談好的利息是千分之五,1800萬3天期就應收27萬元,後因超期,當時雷某與庭佑計息是千分之四的,所以延遲一天譽鋒和庭佑協商也是1天計千分之四,所以又收了庭佑7.2萬元。

11、證人李某甲(譽鋒公司員工)的證言:2012年12月份,李某乙找了一筆業務,給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貸款,我就安排了李某乙和王巍去談,他們借1800萬元“過橋”用,後我們放了1800萬元貸款,日息千分之五,收了27萬元的利息。

12、證人鍾某(譽鋒公司員工)的證言,證實其在2012年12月到珠海與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

13、被告人聶某的供述:經查看電腦出納賬,在2012年12月13日進盈集團向銀行貸款1450萬元,由銀行放款後進入進盈集團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的賬户,後馬上轉入廣州市晉財貿易有限公司賬户,然後將其中的1140萬元支付給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公司。後在盈珀公司的賬户又劃入660萬元到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共借款1800元給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收了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有限公司34.2萬利息。

二、被告人容某、劉某甲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犯罪。

自2011年起,被告人容某任“進盈公司”會計,被告人劉某甲任出納。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容某受同案人陳某遷指使,組織被告人劉某甲及其他員工對存放在“進盈公司”辦公點本市番禺區國立大廈七樓的會計憑證進行打包轉移,逃避公安機關追查。經廣東大同司法會計鑑定所司法鑑定檢驗,“進盈公司”在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銀行存款借方合計(收入)為人民幣3633451429.90元,銀行存款貸方合計(支出)為人民幣3602509551.33元。銀行存款借方、貸方二項合計為人民幣7235960981.23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中有:

1、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廣州市番禺區大石鎮105國道大石段250號進盈公寓1209房進行搜查,並扣押電腦主機3台、裝有進盈等公司資料的紙箱一批。

2、經被告人聶某籤認的上述部分被扣押的進盈公司資料,證實其中2012年4月20日至4月26日及2012年6月16日至6月20日的進盈公司會計憑證,與在2013年4月10日轉移和隱匿的進盈公司經營資料中的部分資料一致。

3、經被告人容某籤認的會計帳資料,證實“進盈公司”資金動向、應付款明細等情況。

4、經被告人劉某甲籤認的內帳辨認照片、外帳照片、裝有打包公司資料的紙皮箱照片及“進盈公司”會計憑證,證實相關打包轉移會計憑證的相關情況等。

5、電子證物檢查記錄及廣東大同司法會計鑑定所大同檢字(2013)81號司法鑑定檢驗意見書證實,經檢驗,“進盈公司”在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銀行存款借方合計(收入)為人民幣3633451429.90元,銀行存款貸方合計(支出)為人民幣3602509551.33元。銀行存款借方、貸方二項合計為人民幣7235960981.23元。

6、證人崔某的證言:我在進盈公司屬下的兒童新天地任職。公司財務由陳詠遷負責,財務有聶某,會計有容某、楊薇紅、劉某甲等。2013年4月18日左右,劉某甲打電話給我,我問他在哪裏,他説在很遠的地方,又問我兒童新天地的情況是否正常,有沒有上班,我説有上班,突然劉某甲話題一轉説要我銷燬資料,由於我當時沒有聽清楚劉某甲説要我銷燬什麼資料,就問他,但他已掛電話。我沒有銷燬過資料。

7、被告人聶某的供述:這些都是進盈公司及子公司的會計憑證及一些財物單據,平時都是由容某保管,我平時也不能私下提取借用。2013年4月11日晚上,我帶着民警在番禺大石進盈公寓找到這些會計憑證的,但我不知道是誰將這些會計憑證轉移過去的,可能是陳詠遷或容某知道我被公安抓了,怕警察找到相關證據就轉移並藏起來了。這些都是2013年10日或11日轉移和隱藏的公司經營資料中的部分收入和支出款。

附辨認筆錄,被告人聶某指認照片中的女子就是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會計容某。

8、被告人容某的供述:我是2009年2月到進盈投資有限公司工作的,我是會計,聶某是出納,我們的主管上司是財務總監陳詠遷,我負責進盈公司的內帳記賬和譽鋒房地產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外帳。2011年4月份起,我接受做內帳後,會計憑證需要我、聶某、陳詠遷、温濤、曾偉傑五人簽名確認後裝訂成冊,放在進盈集團的天河天俊閣飯堂的一間房間鐵皮櫃裏面。一般我都是將天俊閣飯堂的鑰匙和存放會計憑證的鐵皮櫃鑰匙交給劉某甲讓他去存放的,他放好後交回鑰匙給我,我放在辦公室抽屜裏保管。這些都是陳詠遷安排的,內帳是記錄公司的實際收入和支出明細,外帳是應付税局檢查,內外帳分開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避税。2013年4月10日,我去公司上班,陳詠遷給我電話,問公司賬户能拿多少錢出來,我説只有我和劉某甲的農商行可以拿錢,我上面有200多萬,劉某甲賬户上有600多萬,卡上的錢是公司的錢。之後陳詠遷又打電話,叫我封存進盈的會計憑證並打包,説她要安排人送走,我馬上叫他們趕快將憑證和相關公司資料打包。打包會計憑證的期間段是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9日,涉及會計科目有現金、銀行、管理費用、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本年利潤、預收賬款、長期借款、引資款、放貸款等。我接到陳詠遷電話後在國立大廈的辦公室裏拿了兩個硬皮紙箱,馬上叫劉某甲、吳娟、楊薇紅、顏妙玉他們趕快將會計憑證和公司資料一起打包,後來麥嘉溥也一起幫忙,我見郭婉兒在,但不知道她有沒有幫忙。會計憑證是用橡膠條捆綁的,但我們還沒打包好,陳詠遷又打電話叫我去銀行提取現金,所以不知這些會計憑證後來打包拿去哪裏了。打包的原因陳詠遷沒説,我們吃飯時討論進盈公司應該是出事了。

9、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我是2011年6月份到進盈公司任出納的,我的主管是聶某和容某,她們是經理,她們的上司是財務總監陳詠遷。我負責送報表到白雲、海珠、天河等地的税局,送工資表到天俊閣給温濤、曾偉傑、陳詠遷簽名確認,送會計憑證到天俊閣飯堂保管,到銀行前台轉賬等。除了天俊閣飯堂外,還有國立大廈7樓譽鋒投資公司財務室保管還沒裝訂的會計憑證。2013年4月10日,我回公司上班,聽容某説,聶某被抓了,要我們所有員工停下手頭的事務,馬上收拾公司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資料全部打包運走,當時所有的人都在打包收拾,準備儘快打包後全部運走,但是我們又要到銀行取款,就剩下吳娟和郭婉兒在公司繼續收拾,後來這些會計憑證運到哪藏匿我就不知道了。陳詠遷得知聶某被抓了,擔心會查處到公司的問題,就通知我們收拾公司會計憑證儘快運走轉移。2013年4月10日打包的那部分會計憑證按照我的推算時間是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之間所做的會計憑證,因為我最後一次送會計憑證到天俊閣飯堂的時間是2012年8月份,送的是2012年6月至7月份的會計憑證,到2012年12月份,我去送水電費發票時鐵櫃裏面也沒有見到2012年8月份之後到2013年4月份之間的會計憑證。所以我敢肯定在2013年4月10日打包的那部分會計憑證是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的會計憑證。我所説的會計憑證是指內帳的會計憑證,內帳就是進盈集團高層管理者對集團實際收入和支出的明細,不是提供給税務局核查的憑證,供税局查的是外帳,目的應該是為逃避税收。進盈集團的外帳由楊薇紅製作保管放在其辦公室,4月10日出事那天這些外帳也不見了。從容某的電子會計賬看,涉及到會計科目的有現金、銀行、管理費用、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本年利潤、預收賬款、長期借款、引資款、放貸款等。

本案的其他證據還有:

1、企業註冊基本資料,證實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市盈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迅盈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盈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廣東譽鋒擔保有限公司、廣州晉財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中盈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思兆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納圖貿易有限公司等工商註冊登記情況。

2、經被告人聶某籤認的“進盈公司”(包括進盈、灃盈、中盈、晉財、迅盈等)所使用的對公賬户的彙總表及私人賬號彙總表,證實“進盈公司”使用銀行賬户的彙總情況。

3、經被告人聶某籤認的進盈集團銀行每日結餘表,證實該表用於登記“進盈公司”日常的收支費用,內有以私人名義開户但歸公司使用的35個賬户的賬户餘額,以及“進盈公司”使用的對公賬户的餘額。

4、扣押的記錄本照片,經被告人聶某籤認該記事本是用於記錄“進盈公司”賬號和其使用賬號的本子;扣押的u盤照片,經被告人聶某籤認該u盤是用於存儲“進盈公司”資金動向的。

5、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公安機關對扣押被告人的電腦、u盤等進行電子數據提取的情況。

6、被告人聶某的供述: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和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均由我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這兩間公司的老闆是我弟弟聶錦榮,並經我同意用我的名字註冊的,我只是在他的公司打工,做公司財務出納。我所工作的財務部門有兩人,分別是主管兼會計容某,我是公司的財務部門經理兼出納。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是集團總公司,其屬下有廣州市灃盈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華濤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市中盈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晉財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市譽鋒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州市譽鋒擔保有限公司、廣州市迅盈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盈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市盈銀貿易有限公司等十幾間分公司。這十幾間公司全部沒有設立賬務的,實際上除了廣州市譽鋒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譽鋒擔保有限公司,廣州市盈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三間公司外,其它的子公司都是沒有經營場所的空殼公司。除了在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設立一個總賬外,屬下的子公司沒有設立賬務。公司的賬户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進盈公司及其屬下的十幾間公司設立的銀行賬户;另一類是以私人名義開户用於公司業務的賬號。公司開設這麼多的賬號就是為了走賬用的。公司的資金是來自四個方面:股東投資、向股東等人融資貸款、物業租金、銀行貸款。銀行貸款是放到公司賬裏與其他資金混在一起使用,也會用於放貸業務。廣州市進盈投資有限公司主要是温濤、曾偉傑、陳詠遷三個人負責管理,操作日常事務,董事長是聶錦榮,執行董事是温濤,總經理曾偉傑,財務總監陳詠遷,從高到低的職位排序是:聶錦榮、温濤、曾偉傑、陳詠遷。公司放貸以及支付款項都要經過陳詠遷、温濤、曾偉傑同意,且付款申請單必須經過他們三個人簽字同意才能放款,另外付款申請需會計容某和我簽名才行。我每天下班前,都會將公司當天的資金收款數額、支付款數額、欠款數額以及當日公司的資金金額等數據編寫短信、發給陳詠遷、温濤、曾偉傑以及公司會計容某,而且每天下班前都會與容某進行專門的對賬。

7、被告人容某的供述:我是2009年2月份入職廣州市譽鋒房地產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擔任公司會計,2011年4月公司財務總監陳詠遷安排我擔任進盈公司會計,負責進盈公司總賬。公司財務部有財務總監陳詠遷、財務部經理楊薇紅、資金部經理聶某、會計翟秀蘭、吳娟、顏妙玉、出納陳善義、劉某甲以及我。進盈公司下屬公司有譽鋒房地產投資諮詢顧問有限公司、譽鋒擔保有限公司、納圖貿易有限公司、思兆貿易有限公司、中盈貿易有限公司、晉財貿易有限公司、迅盈貿易有限公司、盈鉑貿易有限公司、盈銀貿易有限公司、灃盈貿易有限公司等。進盈公司的放貸業務是由信貸部找業務,之後風控部去核查抵押物、核實無問題就通知信貸部會計,收到抵押物後信貸部會計就通知我放貸,我就打電話給陳詠遷、温濤和曾偉傑,他們三人同意放款我就直接同聶某講可以放款,聶某通過網銀劃賬到借款人指定的賬户,聶某放款後將支付單交給我入賬。我們公司借款時由信貸部去和借款人籤借款合同,在信貸部會計處保管。温濤、曾偉傑、陳詠遷在這些公司做事,陳詠遷是我的上級,聶錦榮是所有公司的大老闆。我們公司的真正主公司是進盈公司,其餘的關聯公司是為了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做資料用以增加公司自己流水量,沒有實際經營。聶某負責查詢銀行進賬單,全部賬户網銀都是她操作,我憑聶某給我的單據做內帳,整個進盈集團的資金運作只有我做的這盤內帳。

8、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證實被告人聶某、容某、劉某甲被抓獲的經過。

9、被告人聶某、容某、劉某甲的身份材料,證實三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資認定。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以及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一、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聶某、容某高利轉貸犯罪是否屬於單位犯罪的問題。

根據查明的事實,同案人聶某榮等人成立“進盈公司”,並由同案人温某、曾某傑、陳某遷及被告人聶某、容某分別擔任“進盈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出納、會計,被告人及同案人為“進盈公司”獲取非法利益,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後高利轉貸給他人,“進盈公司”構成單位犯罪。因公訴機關未指控單位犯罪,本院對單位犯罪部分不予處理。

二、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聶某、容某第二宗高利轉貸犯罪的問題。

根據現有證據,廣州市中盈貿易有限公司於2012年5月14日向廣州農商銀行番禺支行借款1000萬元,廣州市盈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於2012年5月23日轉賬90萬元給鶴山市彩風車傘篷製品有限公司,鶴山市彩風車傘篷製品有限公司再轉賬90萬元給廣州勝美廣告有限公司。以上證據不能證實盈銀公司借款給廣州勝美廣告有限公司的90萬元,來自中盈公司向廣州農商銀行番禺支行的1000萬元貸款。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該宗犯罪事實,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於高利轉貸犯罪違法所得數額的計算問題。

高利轉貸罪的違法所得,是指將銀行信貸資金以高於銀行貸款利率轉貸他人後所獲取的利息差額部分的數額。

第一宗高利轉貸犯罪中,灃盈公司從興業銀行廣州花城支行獲取信貸資金1500萬元後,以日利率4‰、貸款期限10日轉貸給章某,獲取利息60萬元,其從興業銀行廣州花城支行貸款的年利率為8.528%,需支付銀行利息為35533元,故違法所得為564467元。第二宗高利轉貸犯罪中,聶某榮從招商銀行廣州分行獲取信貸資金500萬元後,以日利率5.5‰、貸款期限10日轉貸給清遠市好來登國際酒店有限公司,獲取利息275000元,其從招商銀行廣州分行貸款中400萬元年利率為7.572%,100萬元年利率為8.203%,需支付銀行利息為10692元,故違法所得為264308元。第三宗高利轉貸犯罪中,灃盈公司從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同福中路支行獲取信貸資金1450萬元後,轉貸給珠海市庭佑化粧配件公司,五日獲取利息275500元,其從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同福中路支行貸款的年利率為6.6%,需支付銀行利息為13292元,故違法所得為262208元。以上共計違法所得1090983元。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違法所得數額計算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四、關於被告人聶某、容某、劉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

被告人聶某、容某、劉某甲的辯護人均辯稱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經查,被告人聶某、容某、劉某甲均為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沒有自動投案;三被告人雖均是以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而公訴機關以高利轉貸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起訴被告人,但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實不屬於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因此,被告人聶某、容某、劉某甲均不構成自首。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容某無視國家法律,作為進盈公司直接責任人員,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容某、劉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指控被告人聶某、容某犯高利轉貸罪、被告人容某、劉某甲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的部分事實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被告人容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聶某、容某、劉某甲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聶某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容某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劉某甲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四、扣押的涉案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詳見扣押清單),予以沒收(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廖秋平

                                                       人民陪審員何惠芳

                                                       人民陪審員何穎瑜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李詩云

                                                       書記員陳仁蘭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高利轉貸罪的判決書,供大家做一個瞭解,我們要知道,法院作出判決之後,當事人要是對該判決不服,是可以委託律師提起上訴的。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陸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