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貴重金屬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走私貴重金屬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走私貴重金屬罪的量刑規定如下:
1、根據本條第2款、第4款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應以本罪依照本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4、根據本條第5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2款、第4款的規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處罰。
走私犯罪主要表現為將一些物品違反海關的規定,在不繳納相應税費的基礎上,私自帶出或帶入國邊境的行為。但具體針對走私的物品不同,那麼最終所定的罪名也是不同的。若觸犯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話,通常是指違法規定私自帶入貴金屬到我國的行為,法律中規定此罪的最高處罰為15年有期徒刑。但在一些情況下可能會對行為人進行從重處罰。
二、走私貴重物品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二者首先要看行為人對於運輸、攜帶、郵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貴重金屬有無明確的認識,如果不知道是貴重金屬,即使有攜帶、運輸、郵寄貴重金屬出境的行為,也不可認為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其次,要看走私貴重金屬的數量,儘管走私貴重金屬原則上都構成犯罪,但這也不可絕對化,加果走私貴重金屬數量極小,而且綜合全案來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可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擁緝私行為的認定
走私貴重金屬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本法第157條規定,應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走私物品在我們國家是堅決不允許的,如果存在走私貴重物品的,將按照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決。一般是以5年為界限的,如果情節比較輕微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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