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一、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的懲罰,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法律、法令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羣眾中選成惡劣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渭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所謂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等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所謂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法定期限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有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所謂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所暫時採取的一種不予關押而在監獄外執行的變通打法。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司法職權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其罪的,則為那些具有報請或者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員以及雖為司法工作人員但沒有報請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權,都不能單獨構成本罪。與司法工作人員夥同進行本罪行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根據本身的司法職責,是需要對監外執行的相關人員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的。如果存在徇私舞弊的行為,而錯誤的適用法律導致了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處監外執行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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