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尋釁滋事沒動手有罪嗎
一、一般尋釁滋事沒動手有罪嗎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我國《刑法》,在破壞社會秩序的情況下,對尋釁滋事罪規定了四類基本行為:1)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法益: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侵犯他人人格權法益: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侵犯他人財產權法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侵犯公共場所秩序法益: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即當事人存在上述四類行為中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涉嫌觸犯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動手只是眾多行為中的一種。因此,尋釁滋事沒有動手也能觸犯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怎樣界限正當防衞
從總的來講,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就是正當防衞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的,就是非正當防衞的行為。而怎樣具體劃分正當防衞與非正當防衞的界限,並正確認定和處理非正當防衞行為,在實踐中也還存在許多認識問題與實際問題,值得在理論上加以研究和探討。非正當防衞行為,主在有防禦行為、假想防衞、事前防衞、防衞挑撥、防衞不適時、防衞過當、逆防衞、無限防衞等等。下面將對相關行為進行闡述。
(一)假想防衞
假想防衞是指一個人由於想象和推測,在認識上產生了錯誤,把實際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存在,因而錯誤的實行了防衞,造成他人無辜的損害。
(二)事前防衞
事前防衞即對於只是流露侵害意圖,或者處於犯罪預備狀態,尚未構成直接面臨的威脅的行為進行先行防衞。
(三)防衞挑撥
正當防衞成立的實質在於防衞目的的正義性。如果行為人為達到某種目的,以挑撥、尋釁等手段,故意激怒、誘惑他人向自己實施侵害,而後藉口“防衞”,造成他人傷亡的則是防衞挑撥,不是正當防衞。
(四)相互鬥毆
只要形成相互鬥毆,雙方的行為就都是違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當防衞。任何一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害的,都要付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對一般尋釁滋事沒動手有罪嗎的相關解釋。如果正當防衞超出了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也能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的防衞行為,不屬於防衞過當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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