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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一、強制猥褻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強制猥褻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強制猥褻侮辱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1、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對異性實施猥褻行為,也可以對同性實施猥褻行為。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褻的行為會產生傷害婦女性感情的結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本罪中,行為人往往具有發泄情感、報復她人的目的,但主觀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此外,猥褻行為的危害在於對性自主權的侵害,這種侵害是一個客觀事實的判斷,不會因為行為人主觀目的或傾向的存在而改變。若把主觀意圖作為考量因素,不僅模糊了猥褻行為的本質,而且會放縱一部分猥褻行為逃脱刑法制裁。因此,主觀目的不應當是本罪的考量因素,只要主觀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

3、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猥褻他人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即年滿14週歲的人。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猥褻他人要用強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為強制體現了被害人對性意願的違背。強制包括但不限於暴力和脅迫。

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對他人慄取威脅、恐嚇等精神強制的方法,使婦女不得反抗。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難以反抗的手段。

刑法規定的暴力、脅迫等手段是行為人為了猥褻,排除行為行使障礙的先行為,並非猥褻行為的本身要素。一般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任由行為人進行猥褻,所以行為人往往會使用強制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但是,當被害人因為某種主觀原因對猥褻行為沒有意識到而沒有反抗時,作為猥褻行為的先行為——強制方式就沒有實施的必要了。然而,客觀上對他人的性自由權的侵害並沒有減弱。所以,對於此類行為,應認定為強制猥褻。

在公共場合通過暴力或其他的威脅手段,強制的對於兒童婦女進行侮辱,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為,並且公共場合內從事該行為是需要從重進行處罰的,此類行為侵害到婦女兒童的人格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