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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麼不同

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麼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行為中有一種就是相關人員對犯罪分子進行包庇保護,這樣的行為與包庇犯罪存在相似之處,因此也讓不少人無法區分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接下來,本站小編總結了這兩個犯罪之間的不同之處,來為大家做一下區分。

一、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麼不同

(一)犯罪手段不同

包庇罪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而徇私枉法罪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

( 二)犯罪主體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三)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包庇罪的人實施包庇行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後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後實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後,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論處。

二、徇私枉法罪該怎樣認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屬於行為犯,即司法工作人員只要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違背事實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為,無淪上述行為是否達到目的,均為徇私枉法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員布實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過程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發現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為人工作發生變動而未能繼續完成法定行為,其已經實施的行為又不足以達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為徇私枉法罪未遂。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在三方面的,包括犯罪手段、犯罪主體以及犯罪發生的時間。當然,他們之間還有最大的區別就是在量刑上面。實踐中,一定要對相關行為做出嚴格的認定,千萬不能定錯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