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量刑?
一、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量刑?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本罪與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論處。
2.本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但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罪主體只能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2)造成嚴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行為人對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學設施存在的危險,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以致貽誤時機,致使發生嚴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的。
涉及到教育設施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顯然是屬於可能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違法事實,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如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是需要從嚴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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