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後多久開庭審理?
一、法院受理後多久開庭審理?
法律沒有對開庭時間做出明確規定,但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的案件會在正式立案後一到兩個月內就會安排開庭。如果案件涉及司法鑑定或者案件較為複雜,可能就適用或者轉為普通程序(審限為6個月)審理,開庭前法官會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質證,此時開庭時間就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及法官工作進度安排。
開庭時間法官具有很大自主權,如果當事人比較着急,可以去找承辦法官溝通,推進一下案件進展,讓法官儘快安排開庭。律師代理案件,一般會在立案一個月內就會找承辦法官溝通,看看案件送達情況、被告有無提交新證據等,提前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從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關於法院審理案件開庭時間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不管是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等類型的案件,法律規範都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後開庭審理的具體時間,只是對受理後審結的時間作出了規定。為了避免出現超期審理的情形,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一般會盡快安排開庭審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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