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案子什麼時候換押?
一、延長案子什麼時候換押?
延長案子在偵查完畢以後換押。換押程序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完畢以後填寫換押證,把換押證及本案的一些資料全部都移交到檢察院,然後檢察院需要在換押證上標註清楚承接時間,再由檢察院把換押證交到看守所,看守所憑藉換押證出具提解證,然後才能把犯罪嫌疑人換押到檢察院的看守所的。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2、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二、逮捕期限滿換押可以嗎
逮捕期限到了之後,可由具體案件承辦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的期限
1、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的換押需要經過相關的手續,簽訂換押證才能進行換押,逮捕期限到了之後,可由具體案件承辦單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逮捕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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