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罰金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判罰金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這是刑法關於如何確定罰金數額的原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關於罰金數額的確定沒有量化的操作標準,其主要是由法官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因而法官如何自由裁量罰金數額才能做到罰當其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則,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考慮確定罰金數額。
(一)以犯罪情節特別是違法所得的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為根據決定罰金數額。同一性質的犯罪,由於犯罪情節不同,其社會危害程序不一樣,處刑也就有輕有重。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作案環境、對象、損害結果作為犯罪情節,直接影響到罰金數額的確定。如同樣是偽造貨幣,一個是開設地下工廠,利用先進機器設備進行偽造;一個是手工偽造;前者的違法所得數額,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明顯比後者多得多,比後者大得多。因而對前者判處的罰金數額自然也應當高於後者。同樣是盜竊,一個是贓物全部被追回,一個是贓物全部無法追回,前者造成的損失明顯比後者大,對前者判處的罰金數額自然也應高於後者。此外,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從重情節,如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也是確定罰金額時應該予以考慮的。
(二)罰金數額的確定還應適當考慮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任何人犯罪,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重罪重判,輕罪輕判。同樣情節的犯罪,對有錢人多判罰金,對無錢的人少判罰金,反映出適用法律的不平等。但在實際上,由於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在適用罰金刑時不可能完全平等。況且,如果法官在自由裁量罰金數額時,完全不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可能會導致兩種不利後果:1、由於罰金數額過多,超過了犯罪人的經濟能力,罪犯沒有能力交納而使罰金刑不能執行,或者因罰金過重造成犯罪人生活陷入困境,喪失生活的信心,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2、罰金的數額過少,會使犯罪分子受不到經濟懲罰的痛苦,發揮不了罰金刑的作用。因此,判處罰金刑應考慮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否則犯罪人無能力履行而又無相應的替代制度,就會使法院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
二、對罰金數額如何裁量
刑法在總則中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而在分則中,則對罰金數額的裁量作了多樣化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
1、無限額罰金制。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並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2、限額罰金制。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
3、比例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
4、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5、倍比罰金制。即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
罰金屬於刑事處罰中附加刑的一種,當然這也算是財產刑裏面的一個。對於罰金既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這要看行為人觸犯罪名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而法官在確定罰金數額的時候,也要結合上述兩方面的因素,自然最根本的還是要結合犯罪情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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