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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要件中明知的狀態是什麼?

一、犯罪構成要件中明知的狀態是什麼?

犯罪構成要件中明知的狀態是什麼?

犯罪構成要件中明知的狀態是從主觀上來説,對於事物及其性質的認識是明確的。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或者説罪過的內容,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必須認識的事實內容和必須具有的意志狀態。

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是由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這兩大部分內容構成的。

1、意識因素

這是指行為對事物及其性質的認識和分辨情況。

(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其結果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或者説對與犯罪客體有關的事實及性質的認識。

(2)行為人對犯罪的基本事實情況的認識,或者説對犯罪客觀方面有關的事實的認識。行為人對犯罪基本事實情況的認識首先包括了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認識。只有當刑法分則明確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事實也要有認識時,犯罪客觀方面中的選擇要件,才能構成特定犯罪罪過的內容。

我國刑法並沒有要求行為人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即不要求認識刑事違法性。如果不認識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就不能構成罪過,不負刑事責任的話,那麼就容易使有些人藉口不懂法律逃避應負的刑事責任。

2、意志因素

這是指行為根據對事物的認識,決定的控制自己行為的心理因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意志對於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遙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現為四種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輕信。

(1)希望,是指行為人積極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狀態。

(2)放任,是指行為人對由於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聽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狀態。

二、犯罪主觀方面的分類有哪些

犯罪主觀方面的分類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從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們得知構成直接故意需要滿足兩方面,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是前提。二是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行為人是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2、間接故意

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我們仍然得知間接故意也需要滿足兩方面,一是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二是行為人有意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態度是不管不顧。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確定相關人員存在犯罪行為的話,必須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説在主觀方面有一些犯罪行為是必須要求存在着顧忌的這種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