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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刑罪犯發現新犯罪審理程序如何處理?

一、已判刑罪犯發現新犯罪審理程序如何處理?

已判刑罪犯發現新犯罪審理程序如何處理?

犯罪嫌疑人刑事判決生效後發現新的罪行,有兩種情況

1,刑事判決生效後,發現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還有其他犯罪),則應當重新對其罪行重新量刑,將漏罪的量刑與原罪行合併重新計算,然後扣除已經服刑的期限,是先並後減。

2,判決生效後,服刑/假釋等期間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為是在判決生效後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剩餘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併計算。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規定依法作出裁判。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即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適用數罪併罰的情形主要有: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等三種情形。

二、數罪併罰刑期怎麼計算?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姦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説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已經到了審判的階段才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行為,在正常情況下檢察院不會不同意人民法院的建議的,這也能説明,之前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果需要重新偵查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活動的話,那麼所有的實現問題都要從頭開始計算。

審理中有新的犯罪應採取的措施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如果是在偵查期間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的話,那麼兩案合併處理,如果是在拘留期間發現的話那麼將會以新發現的犯罪事實進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