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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威脅辦案人員定什麼罪

一、一般威脅辦案人員定什麼罪?

一般威脅辦案人員定什麼罪

可能會被定為妨礙公務罪。如果僅僅是一般的,發泄性的辱罵,還談不上處罰,可能會被給予批評教育,存在暴力傷害情形的話,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妨礙公務罪的特徵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侵犯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一般為直接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摺疊

威脅辦案人員可能會被判為妨礙公務罪。如果行為人阻礙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但是並沒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式,那麼可能不構成犯罪。一般妨礙公務罪需要滿足侵犯對象為正在執行職責的公務人員。

標籤:威脅 人員 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