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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審限是多久?

一、暫予監外執行審限是多久?

暫予監外執行審限是多久?

法律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暫予監外執行審限是多久,只是規定了誰有權審批此請求。

根據《關於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第二條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後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二、什麼情形可以被監外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三、監外執行的手續怎麼辦理?

根據《關於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第八條 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

監獄、看守所對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核實其居住地。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

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鑑別活動。

只有特定的情形出現之後,犯罪分提出的監外執行的請求才有可能會被受理,若是在法院宣判刑事處罰之前,這些特定情形就已經存在,法院有可能會直接宣判執行監外執行的處罰。刑罰執行期間若是被發現實施了違法行為,那麼再次違法者是會被收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