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判決後死亡的會重新判決嗎?
一、故意傷害判決後死亡的會重新判決嗎?
故意傷害判決後死亡的死者的家屬是可以依法提起重新判決的申請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構成故意犯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一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衞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如果案件中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在判決結果下達之後死亡的,那麼死者的家屬可以就該情況向法院提起相應的申請,申請對案件進行重新的審理,因為犯罪嫌疑人應當受到的處罰需要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進行判決的。以此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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