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是否按次數來定罪量刑?
一、挪用資金罪是否按次數來定罪量刑?
對於同種性質的多次挪用公款行為,應當按照數額犯的數額累計計算挪用數額,同時結合挪用公款的次數和挪用公款的總金額是否接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標準,來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多次挪用,如果挪用公款的數額離數額巨大相差甚遠,認定為多次挪用顯失公正,因此,只能認定為挪用公款的一般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資金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關於“他人”的理解,如果行為人以個人名義挪用資金借給其他單位,也構成本罪。可見,“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法人。
具體包含三種情況: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但未用於營利或非法活動。關於“數額較大”,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1萬至3萬以上”;上海的標準是“3萬元以上”。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關於“數額較大”,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1萬至3萬以上”;上海的標準是“3萬元以上”。本行為沒有挪用時間長短的規定。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非法活動”,如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根據刑法字面理解,沒有規定挪用的期間和“數額”,即只要挪用,不管數額都構成犯罪。實際上,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5000元至2萬以上”;上海的標準是“2萬元以上”。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具體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和其他工作人員;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意圖日後歸還。
在挪用資金罪的認定中,最主要的還是根據行為人挪用資金的具體數額來確定,並且行為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還需要結合行為人的主客觀狀態以及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確定,只有行為人的主客觀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且數額達到起刑點的,才可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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