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措施變更可以嗎?
一、監視居住措施變更可以嗎?
監視居住措施變更可以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的監視居住,所以如果要變更監視居住的地點,需要經過辦案機關(法、檢)的同意,並報公安機關變更執行。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監視居住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監視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監視居住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針對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自身的特點,比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處於哺乳期,公安機關可以不對其實施逮捕,而是通過監視居住來強制。監視居住往往是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如果需要變更,需要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後才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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