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可變更地址嗎?
一、監視居住可變更地址嗎?
可以變更地址,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的監視居住,所以如果要變更監視居住的地點,需要經過辦案機關(法、檢)的同意,並報公安機關變更執行。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監視居住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監視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監視居住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刑後,需要根據判決結果來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對於適用於監視居住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的具體情況,但因相關原因需要變更的,顯然是需要由公安機關審查並同意後才可以離開規定的監視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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