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法中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是以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立案的。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於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

二、法院查封財產包括哪些程序要求?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是在執行階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相關的財產在進行處置的時候是需要用強制手段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説法院在作出生效的判決書之後,那麼就可以在當事人的申請之下采取查封扣押的手段,但是如果是非法查封扣押,造成相關的司法活動無法進行,將構成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