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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擇一重罪處罰嗎

一、生產銷售假藥擇一重罪處罰嗎?

生產銷售假藥擇一重罪處罰嗎

生產銷售假藥並不是擇一重罪處罰,生產銷售假藥罪本身就是一個單獨的罪名。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應以重罪處罰。在以下的幾種情況下可適用擇一重罪處罰原則: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又構成一般偽劣產品罪(銷售額達到了5萬元以上)與特殊偽劣產品罪的

2、既未經許可走私廢物,又偷逃應繳税額,同時構成走私廢物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

3、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財物

4、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同時又構成盜竊罪的——想象競合

5、危險駕駛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6、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假冒註冊商標、假冒專利、侵犯著作權、虛假廣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等犯罪的

7、利用虛假廣告(構成虛假廣告罪),推銷偽劣商品,進行詐騙的

8、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綁架罪和搶劫罪,擇一重罪

9、搶奪最,因用力過重致使被害人摔傷的——仍定搶奪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同時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擇一重罪

1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或濫用職權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

11、受賄罪,但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

12、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3、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法律上沒有生產假藥罪和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本身就是聯繫在一起的,如果只有銷售假藥的話,也是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來處罰的。擇一重罪處罰和數罪併罰有着鮮明的區別,因為數罪併罰是同時確立了好幾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