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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可以考駕照嗎?

監外執行可以考駕照嗎?

監外執行是指判處有期或無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人,由於不能收監而是在社區機構執行刑法的一種政策。監外執行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在外服刑,一旦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就必須再進入監獄服刑。那麼監外執行有哪些法律規定呢?在下文對監外執行可以考駕照嗎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監外執行的定義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暫予監外執行法律規定亟待完善

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多見於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獨或聯合發佈的文件之中,由於立法規定的不盡完善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監外執行在實踐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以下兩種情況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1、脱管罪犯上網追逃問題。

2、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續保問題。

三、監外執行可不可以考駕照?

監外執行不能考駕照。

根據規定,凡是監外執行的犯人,身體條件不符合申請駕駛證的規定(要求身體健康,四肢活動正常等條件),所以,是不符合駕駛證申請的相關條件。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上文對監外執行可以考駕照嗎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監外執行期間是不可以考駕照的,因為一般只有身體狀況惡化的犯人才可以申請監外執行,所以監外執行期間的犯人身體狀況是無法考駕照的。監外執行是為了保護犯人的生命安全的一項制度,只有滿足監外執行的條件才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