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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這個認罪認罰怎麼詢問?

一、一般這個認罪認罰怎麼詢問

一般這個認罪認罰怎麼詢問?

被告人認罪,作為適用簡化審的前提,就產生了實體上程序上的特殊意義。審判效率是衡量一個國家刑事訴訟是否科學與文明的重要標尺之一,世界各國一般將訴訟效率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價值加以追求,加上針對我國近些年來案件日益增多的現狀,如何快速而又不失公正地處理案件成為司法部門努力的目標。其中,以被告人對指控的態度為標準來實現案件的程序分流是各國的通常做法,簡化審使以被告人認罪為標準來實現案件的簡化審理在我國成為了現實。

簡化審對被告人認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對指控基本犯罪無異議,並自願認罪,即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或承認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的事實着眼點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實,是否“基本”、“重要”、“主要”,關鍵看其是否與定罪量刑有關,只有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無異議才構成被告人的認罪。

如果是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案件事實有異議,表明被告人對被指控事實存在重大異議,就不能認為被告人認罪而適用簡化審理程序。

簡化審程序在實踐中縮短了庭前的準備時間,簡化了一系列庭審步驟,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法庭當庭認證,此類案件一般可當庭宣判。這些審理程序的簡化,明顯加快了庭審速度,原來需要半個工作日才能審結的案件,現在用1小時左右的時間就能審結,許多案件一般10-20分鐘就可以結束,基本當庭宣判,上訴率人氏,基本無抗訴、改判、發回重審的情況。

對於被告人數量比較多,事實比較複雜的案件,更實現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既緩解了法院的案件積壓、拖延壓力,又保證了案件處理質量,也使被告人獲得快速審判的權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實現。

二、完善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議

在司法資源稀缺的背景下,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應當使訴訟程序的運作集中於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執,並且以儘可能小的成本解決爭執。一宗案件進入開庭審理後,是對全案庭審的各個環節都進行簡化審理,還是有選擇性地,有針對性地進行簡化審理,應遵守一定的原則和適用具體的方法。

第一,應簡化對被告人基本情況審查程序。對被告人基本情況的查明是所有案件的必經程序,但具體操作規程則根據案件情況靈活掌握。一方面,對於—般犯罪主體且沒有前科的,應簡化查明的程序。對這類犯罪主體基本情況的查明,審判長在訊問被告人何時時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被告人對起訴書所載明的本人的基本情況和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屬實,當被告人在回答屬實後,就不用再詳查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了,而將被告人的詳細的基本情況放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時,由起訴書中反映出來。

另一方面,對於被告人屬特殊犯罪主體的、有前科的應詳細查明。審判長在訊問完被告人何時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時,還應將上述情形作為重點加以詳細查明。因為,被告人的身份關係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所處刑罰的輕重,被告人若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是認定被告人構成貪污受賄等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若曾受到過刑事處罰,又在法定的期限內重新犯罪則是被告人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也是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法定依據。

第二,應簡化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向被告人一併送達“刑事案件審理須知”,將庭審中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即迴避權、辯護權、提出新的證據,要求重新鑑定權利及最後陳述權利在“須知”中載明;對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羈押情況也可一併核實,為庭審活動的簡化打下基礎。其簡化的主要內容是:在審判長訊問完被告人何時收到起訴書副本後,緊接着訊問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達的“刑事案件審理須知”,對告知的刑事訴訟權利是否清楚,是否申請回避,是否委託辯護人等。這樣,庭審中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和交代訴訟權利可以從簡。

注意的是,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申請回避的理由以及合議庭對對其申請回避是同意或駁回,是不能省略的。

第三,應簡化對事實調查和證據質證程序。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審效率相對不高,主要表現為對訴訟雙方沒有爭議戒爭議不大的事實控辯雙方均逐一詢問,有的反覆詢問。對證據繁瑣舉證、質證,庭審過程宂長、拖沓,且庭審重點不突出,對有爭議的事實的調查、舉證、質證不夠充分。

對這部分簡化審理,主要是刪減法庭調查階段不必要或重複的環節,簡化對被告人的訊問,重點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有無異議,以往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所作供述是否屬實,有無補充意見等。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所展示的證據如無新的異議,對這部份無異議的證據,不再重複舉證,並出示這部份證據提取的時間、地點、機關、在卷宗的頁碼以及所要證實被告人有罪、罪輕、無罪的具體內容作歸納説明,不必詳細宣讀證據的具體內容。這樣將節約大量庭審時間,詳細審理通過“庭前證據展示”後,控辯雙力所存異議的證據。

第四,應簡化法庭辯論程序。庭審中的法庭辯論階段的簡化審理應當把握兩個重點:對已經法庭確認無爭議的事實,審判長應指示、引導控辯雙方將辯論的焦點放在對被告人應認定的罪名,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情節及所適用的法律上,也就是量刑意見上。對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審判長應重點指示和引導庭審圍繞爭議的問題,進行重點辯論。

對庭審中的以上個方面可以進行簡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庭審程序的公正性,不能片面追求簡化審理,需做到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庭審中,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僅體現在“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定程序階段上,而是體現在法庭調查的各個環節中。在此環節上不得剝奪或限制被告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如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個別犯罪事實,證據有異議,或者對適用法律有不同意見時,應允許其詳細陳述;被告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時,應認真審查其理由並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不得剝奪或限制被告人為自己辯護和辯論的權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認罪認罰之後一般就會立即執行刑罰,但是這個時候的認罪認罰是不會減輕刑罰的。想要減輕刑罰的話,就需要在案件開始的時候進行自首,這樣我國的法律才會最大限度地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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