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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怎麼立案的?

職務侵佔罪怎麼立案的?

一、職務侵佔罪怎麼立案的?

職務侵佔罪的立案程序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受案、審查和立案。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1、受案階段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其他部門或者人員對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舉報中心。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線索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查辦案件發現的案件線索,由偵查部門自行審查。舉報中心對於所收到的舉報線索要及時進行處理。

2、審查階段

偵查部門對於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後,應當製作審查結論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批准立案偵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的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提請批准不予立案。對於屬於錯告的,如果對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澄清事實。對於屬於誣告陷害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3、立案階段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十日內申請複議。對於不立案的複議,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並在收到複議申請三十天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二、職務侵佔罪是自訴案件嗎

不是,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法律上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佔並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若是國有企業的職員,利用其職位實施了不法行為,此時是會被認定為是貪污或者是職務侵佔罪。由於此時不僅公司的權益會受到侵害,還有可能會危害消費者的權益,故此職務侵佔罪並非是告訴才會被受理的刑事案件。

職務侵佔罪要由公安機構負責立案,有三個流程,這項罪名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是公訴案件,需要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利用職務便利侵佔財物的行為,會構成職務侵佔罪或者貪污罪,是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可以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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