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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被辨認人數是多少?

一、辨認筆錄被辨認人數是多少?

辨認筆錄被辨認人數是多少?

被辨認人數不能少於7人,辨認筆錄只需要製作一份即可,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二、辨認筆錄是證據嗎?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辨認是偵查、審判實踐中普遍採用的一種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對於偵查破案和確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範卻付之闕如。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三、辨認筆錄要有幾個見證人?

勘驗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勘驗筆錄應由參加勘驗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而且此處僅是檢察機構辦理貪污賄賂等自偵案件的程序性規定。

辨認筆錄屬於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證據中的一類,一般認定為鑑定意見類證據。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辨認筆錄時,要有7個以上被辨認人,需要有兩名與案件無關的人在場見證,要在筆錄上簽字,辨認筆錄是一種證據,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辨認的經過以及結果,需要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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