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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中止民事審理可以嗎

刑事偵查中止民事審理可以嗎

一、刑事偵查中止民事審理可以嗎

刑事偵查可以中止民事審理。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待刑事程序終結後恢復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刑事訴訟中止的操作程序

因訴訟中止產生的長期羈押原因主要在於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過於簡單化,具體的操作程序嚴重匱乏,致使對在押的這類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處置缺乏操作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訴訟中止的期限未作規定。根據高法的司法解釋,中止審理的期 間不計入審理期間。一旦案件被中止審理,除非導致中止審理的事由發生根本變化(如被告人的精神病病情好轉),案件將長期得不到解決。實踐中,治療精神病的 週期一般較長,且很多精神病是無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審理這類案件後,何時恢復審理難以確定。中止偵查、中止審查與中止審理的情況相當,不再贅述。

(二)中止審查、中止審理制度未規定對被中止審理的人應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是否可以變更強制施。高法的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對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審理,主要是因為被告人暫時喪失了參與訴訟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給予一定的時間使其恢復訴訟能力。因 此,從中止審理制度本身出發,對被中止審理的對象應當採取積極的治療措施。然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治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其他 嚴重疾病的程序。

如果一個民事案件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情況下,那麼是可以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的,需要等到刑事案件終結以後才恢復審理。而對於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轉為終止審理,比如説被告人患有嚴重的疾病沒有辦法出庭的時候,就可以終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