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監外執行注意事項有什麼?
一、酒駕監外執行注意事項有什麼?
監外執行的執行人員需要定期向司法機構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如果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應當及時報告社區矯正機構。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構批准。
監外執行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監控定位手機的管理;保外就醫人員管理;進行請假制度。在無正當理由社區矯正人員一律不得離開所在轄區,如遇特殊原因,矯正人員須親自到所轄司法機構請假,填寫請假條。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最長時間為6個月,在看守所執行。
二、醉酒駕車是否可以直接逮捕?
對醉駕者不得直接逮捕。
根據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但不得直接採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追逃抓捕,不會輕縱犯罪。
三、酒駕處罰的內容有哪些?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監外執行期間不能離開指定居住地,醉酒駕車的司機,不會被公安機構直接逮捕,因為不符合直接逮捕的條件。司機醉酒駕車可以按照危險駕駛罪追究責任,該罪的法定刑事拘役,對司機處拘役或者罰款,吊銷司機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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