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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對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問題,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解釋》共八條,明確了以下八個方面問題:

(一)關於尋釁滋事的認定

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表現形式與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搶劫罪等罪在行為方式上存在重合與交叉。準確界定“尋釁滋事”,是正確區分有關行為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其他犯罪,或者只是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

(二)關於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從實踐看,在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表現形式中,“隨意毆打他人”佔絕對比重。

《解釋》第2條明確,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

需注意的是,並非所有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特殊人員以及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均屬於“情節惡劣 ”,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如實施上述行為,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

(三)關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3條明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四)關於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4條明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 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五)關於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5條對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標準作了規定,明確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六)關於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實踐中對於該規定的具體理解存在不同認識,主要集中在如下三個問題:

(1)應否有時間跨度的限制;

(2)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是否須構成犯罪;

(3)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是否須未經處理。經研究,《解釋》第6條規定:“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據此,對尋釁滋事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成犯罪。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至於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解釋》未作限制,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均可計入。

(七)關於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競合時的處理規則

《解釋》第7條明確了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競合時的處理規則,即“從一重處斷”,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的從寬處理

《解釋》第8條對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的從寬處理作了規定,明確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