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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什麼罪需要帶手銬?

一、犯了什麼罪需要帶手銬?

犯了什麼罪需要帶手銬?

不管是犯什麼罪,都是有可能戴手銬的,只要是警方需要對犯罪分子進行抓捕。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二、哪種級別的犯人需要戴手銬與腳鐐?

戴手銬腳鐐的犯人級別為: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其他級別的犯人使用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 兇、自 殺、自 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腳鐐很重,可以防止犯人逃跑,並且兩腳之間的連接很短,犯人難以邁開步伐逃跑,並且走動的時候有聲音,能讓別人知道。手銬一般分為連接鏈式和板銬兩種,現在板銬較常用。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

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所以不管是犯什麼罪,都是有可能戴手銬的,因為手銬是屬於一種比較簡單的強制性工具,如果警方在抓捕嫌疑人的過程中,嫌疑人拒捕,或者是有反抗的情況,如果警方不戴手銬,就會造成比較危險的情形,所以什麼罪都是可以戴手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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