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基本農田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佔用基本農田處罰標準是什麼?
佔用基本農田處罰標準是: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我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對於違法佔用耕地特別是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法律規定給予更加嚴厲的處罰。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認定的內容是什麼?
1、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農用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農用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末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2、本罪與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並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客體是對農用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的相關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等關於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法律規定能夠構成此罪的不僅是個人,單位也是可以成為此罪的犯罪主體的。我國的土地資源一直是很珍貴的,由於我國的人口數量多,人居佔地小。在這種情況下還非法的破壞我國的農業用地,就是對我國法律和社會上的執法機構的貌似和挑釁,因此會受到嚴厲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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