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已超過追訴期的怎麼處理?
一、挪用公款已超過追訴期的怎麼處理?
已經超過追訴期的是不能再提起訴訟了。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
二、挪用公款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2、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後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為非法永久佔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佔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佔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佔罪處罰。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佔罪在行為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後來可能發展為佔有:而貪污罪、侵佔罪卻始終貫穿佔有公款的目的。
挪用公款已超過追訴期的一般是不能再提起訴訟了,並且法院也有權不對超過訴訟期的訴訟申請給予受理,這是合理的行為。挪用公款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國的法律中將會對觸犯這類犯罪行為的當事人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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