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倆萬元怎麼量刑?
一、詐騙罪倆萬元怎麼量刑?
詐騙涉案兩萬以上,屬於詐騙罪中“數額較大”標準,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各省市對詐騙罪的立案量刑標準不同,具體量刑請參照犯罪地的立案量刑標準。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詐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1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他人的財產達到數額較大的,那麼必然是需要按照《刑法》266條所規定的詐騙罪對其處罰,而不同的詐騙行為所作出的量刑幅度也是有所差異的。比如説詐騙數額達到較大程度的,一般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處罰,而數額巨大的將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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