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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黑車送車的什麼罪?

販賣黑車送車的什麼罪?

一、販賣黑車送車的什麼罪?

買賣黑車的行為構成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主觀心理狀態。這裏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銷售贓物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不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二、銷售贓物罪構成要件

1、罪體

行為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行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四種情形:

(1)窩藏贓物。這裏的窩藏贓物,是指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

(2)轉移贓物。這裏的轉移贓物,是指將贓物由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

(3)收購贓物。這裏的收購贓物,是指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購買贓物。

(4)代為銷售贓物。這裏的代為銷售贓物,是指為罪犯銷售贓物。客體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客體是贓物。這裏的贓物,是指因犯罪所取得的贓物。

2、罪責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主觀心理狀態。這裏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例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賣黑車涉嫌的是銷售贓物,明知道對方所得的物品是屬於贓物,還要進行銷售或者是轉移或者是窩藏的行為。對於銷售贓物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銷售贓物罪的具體表現形式,有窩藏贓物,收購贓物,轉移贓物,以及代為銷售贓物。

如果是多個行為人共同實施倒賣黑車的行為的,此時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如果是倒賣黑車的行為在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的時候,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為人運輸銷售贓物的,此時一定是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

標籤:黑車 送車 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