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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從犯怎麼判刑?

故意傷害從犯怎麼判刑?

故意傷害從犯怎麼判刑

故意傷害罪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故意傷害罪的從犯在庭審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在審理期間,故意傷害罪的從犯通過親屬主動賠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且在案件審理期間,故意傷害罪的從犯通過其親屬向法院交了賠償保證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説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説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故意對他人的身體進行侵害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一般侵害他人的身體達到了輕傷的程度,那麼行為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團伙作案侵害他人身體的,主犯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從犯悔罪態度好,能夠得到受害人的諒解,那麼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