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概念內容有哪些?
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犯罪過程中”,是指從犯罪預備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過程。其中包括犯罪的預備、着手、實行和行為實施完畢之後追求的結果發生之前。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徵與中止行為的特徵就成為表裏關係,論述了中止行為本身的成立條件,也就説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徵或成立條件。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未遂的重要區別。不過,從犯罪的實質考慮,一般沒有必要處罰預備階段的中止犯。“在犯罪過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為處於犯罪過程中,已經是犯罪行為;產生犯意後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在犯罪過程中”還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結局,既不是既遂,也不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因而具有變更的可能性;犯罪預備、未遂、既遂都是一種結局狀態,行為呈現結局狀態後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與未遂後,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後,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使既遂標準提前),也可能人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範圍。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中止也是屬於犯罪之後的一種狀態,但只要在犯罪實施之後選擇中止犯罪的行為,那麼在處罰上面也是會有所改變的,所以,在自己犯了罪之後一定要懂得如何救濟,從而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那麼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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