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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外出怎麼寫申請書?

一、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外出怎麼寫申請書?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外出怎麼寫申請書?

外出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聯繫方式。)

被申請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經xx市公安局xx分局批准取保候審,現在家等候處理。)

申請事項:懇請貴局對犯罪嫌疑人XXX同意其在取保候審期間到x市x區xxx路xx號xx室陪護其卧病在牀的老父親。

事實與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自本月中旬得知自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自願、主動、在第一時間向居住地所屬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鑑於XXX具有主動投案、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情節和強烈意願,再結合本案涉嫌罪名和具體案情,符合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規定。於x年x月x日經xx市公安局xx分局批准取保候審在家。

近日,接鄰居通知,其父親不慎跌倒,卧病在牀,生活無法自理,家裏又無人照顧,因此急切需要到父親居住地陪護,陪護期間,僅停留在陪護地,不會外出。並按時報告。

懇請貴局依法予以審查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分局

申請人:

年月日

二、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1、基本紀律。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特別要求在取保候審期間,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規定中的一項或者多項: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同時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角交執行機關保存。

事實上,即使當事人向執法機構遞交了取與保候審外出申請書,也不代表執法機關就一定會同意的,若無正當理由,一般也不會同意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外出,在執行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的駕駛證、護照等相關證件都需要暫時交給司法機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