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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東牆補西牆是否構成詐騙罪?

拆東牆補西牆是否構成詐騙罪?

一、拆東牆補西牆是否構成詐騙罪?

1、拆東牆補西牆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構成詐騙罪,具體罪名是否成立,需要法院審理特定的案件後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借後債還前債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犯了詐騙罪。

(1)如果企業雖然已經負債,但是為了保持正常經營和生產,或者為改善企業經營狀況,通過採取借貸的方式用後債還前債的行為,不宜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即不構成詐騙。

(2)但是如果説,企業的生產和經營狀況已經嚴重惡化,不具有重整或者挽回的可能性,出現明顯的資不抵債和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行為人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虛構投資項目,偽造審計報告等行為),以此讓投資人或者借款人陷入認識錯誤,借入大量資金,並用于歸還之前所欠債務,則屬於“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構成詐騙罪。

二、簽發空頭支票構成詐騙嗎?

1、簽發空頭支票並不一定會構成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簽發空頭支票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才會構成票據詐騙罪。

2、認定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方法:

(1)行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為

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並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為。支票出票包括兩種行為:支票製作行為和支票交付行為。只有兩個行為都完成,才能認為支票出票行為完成。如:張某填寫了支票並且在支票上簽字蓋章,然而因故沒有使用而將它鎖進了抽屜。後因其他事情查到這張已填寫的支票,其時張某的支票賬户已經出現空户現象。因為張某沒有將這張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認定為簽發空頭支票。

(2)行為人簽發了空頭支票

簽發空頭支票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出票時賬户內沒有資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資金,賬户一直處於空户狀態。二是出票時賬户雖有資金,但是資金不足,所開票據金額超過存款金額。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補足資金,賬户一直處於欠資狀態。三是出票時賬户內有足夠資金,行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賬户突然空户現象。在上述情況下籤發支票,都認為是簽發空頭支票。

(2)行為人騙取了他人的財物,指行為人將簽發空頭支票作為支付手段,實際不付對價地獲取了他人的財物。

財物一般是商品貨物或其他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獲取是指事實上的佔有控制。

揹負鉅額債務且無力償還的企業,可能會通過借後債還前債,借後債還前債是一種拆東牆補西牆的行為,但此種行為最終不一定會導致資金鍊斷裂,使得款項無法歸還,故此並不一定認定實施了拆東牆補西牆的企業就一定涉嫌犯了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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