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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監視居住折抵刑期嗎

普通監視居住折抵刑期嗎

一、普通監視居住折抵刑期嗎?

普通監視居住不能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可以折抵刑期。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哪些情形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四、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有哪些?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審要比監視居住較為輕緩。對於被取保候審者,刑事訴訟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帶有不妨礙訴訟性質的義務,並禁止他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和縣。但被監視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們除了不得妨礙訴訟進行以外,還不得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離開自己的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隨便會見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長短不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

3、適用條件不同。

我國,監視居住分成普通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兩種不同的執行方式,不過,對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一般情況下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在當地沒有穩定的住處,或者根據案情需要必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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