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提起刑事再審抗訴?
一、要怎麼提起刑事再審抗訴
由上級人民檢察院發起再審抗訴,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檢察院做最後的抗訴審查。
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2、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二、再審程序的抗訴與上訴審程序抗訴的區別
再審的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形式的一種,同上訴審程序的抗訴一樣,同屬於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是,二者也有區別:
1、抗訴針對的判決和裁定的性質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
2、啟動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權抗訴外,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權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提出抗訴意見,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抗訴的期限不同。
4、抗訴的作用不同。上訴程序的抗訴,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的,只要在抗訴期間內依法定程序提出了抗訴,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必然進入二審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主要是對錯誤的裁判的一種救濟,檢察機關只有對那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才能對其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可以作出再審抗訴的司法機關是檢察院,原案件判決後,檢察院認為有比較再審抗訴的,可以提出申請,再審抗訴期間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事實證據,法院應當重新對訴訟案件進行判決,並及時將再審抗訴的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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