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監視居住壓身份證嗎?
監視居住會扣押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居民身份證扣押制度的基本涵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扣押居民身份證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限制犯罪嫌疑人隨意離開其居住地,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目的。
(2)有權扣押居民身份證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3)扣押居民身份證的適用範圍法律有明確規定,即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對其他採取強制措施的,不應扣押居民身份證。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後,通知辦案機關,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也可以解除監視居住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審嚴厲,在時限上規定比取保候審短些。並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要盡職盡責,在6個月的期限內通常能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工作,作出相應的處理。
監視居住公安機關辦案中常用的強制手段,對於不適合關押在看守所的,條件符合的可以對其監視居住,期限最長是六個月。等到期後,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法院提出解除,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在三天內做出決定,並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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