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誣告陷害罪能判幾年
一、成立誣告陷害罪能判幾年
犯誣告陷害罪情節嚴重的,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則從重處罰。
對於誣告陷害罪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二、虛假舉報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虛假舉報是指為報復他人,竟捏造事實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故意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虛假舉報與誣告陷害罪不同,誣告陷害罪成立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誣告陷害罪的成立條件如下:
1、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採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並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於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
4、由於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告發的事實與司法機關最後查證的事實不同甚至罪名也不同,在處理時應當慎重。如果告發的事實是存在的,只是告發人告發的罪名不當的,不能構成誣告陷害罪;如果告發人所告發的事實根本不存在,即使司法機關基於該告發破獲了被告發人所犯的其他犯罪的,告發人仍應當構成誣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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