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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一、犯了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將會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十六週歲以上的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實際上因本罪客觀行為特徵決定了要有一定威望、號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為該罪主體,由於本條規定的限定,構成該罪的主體必須是首要分子。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起組織、糾集、策劃、指揮、煽動作用的分子。根據案件事實的不同,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其它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本罪定罪量刑,由此可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其他參與者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中,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為,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眾予以阻礙。這其中包含兩重內容:其一,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聚眾的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意圖聚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雖然本罪是聚眾性犯罪,但並不要求各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觀故意符合上述要求,即可構成本罪;至於其他各行為人的行為目的和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有被綁架的兒童婦女的話,那麼人民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肯定是會積極的進行救助的,如果存在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這種行為將會按照犯罪行為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一般情況之下是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