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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怎樣監外執行的?

一、精神疾病怎樣監外執行的?

精神疾病怎樣監外執行的?

犯人所在的監獄提出申請,法院判決後才可以監外執行,對於符合條件的精神病人,可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具體的需要進行鑑定是否屬於保外就醫的疾病範圍。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也不存在服刑的問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符合以下情形才能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其主體為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需要擔保人嗎?

法律上沒有關於監外執行擔保的規定,監外執行不要擔保。

監外執行的對象是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適用監外執行。由於監獄關押對象的特定性,本節所講的監外執行僅是有期徒刑犯的監外執行。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疾病,已經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身體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但是,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以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在判決時候直接決定監外執行;二是監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在監內服刑的罪犯具有監外執行法定的條件的,報請監獄管理部門批准監外執行。

精神病需有司法鑑定或醫院病歷資料證明才能監外執行,申請監外執行並不需要擔保人,監外執行的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是拘役的罪犯,對於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適用於監外執行。法律上對於監外執行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