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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敲詐勒索罪屬於治安類

一、敲詐勒索罪屬於治安類嗎

關於敲詐勒索罪屬於治安類

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敲詐勒索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按治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對當事人處罰款、行政拘留等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結構分析

1、敲詐行為:向對方實施一定暴力或者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達到了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1)恐嚇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語言、文字、手勢、動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轉達,利用自己曾經犯罪的經歷、從事特定職業(如新聞記者)、擔任某種職務等身份威脅。

(2)恐嚇內容: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即使對方清楚不交付財物就會招致惡害。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3)恐嚇實現:行為人所告知的惡害可由行為人自己實現,也可由第三者實現;但由第三者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對方知道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者,或者讓對方推測到行為人能影響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與第三者有共謀關係。

敲詐勒索罪中的惡害是不要求實現的,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通告虛偽事實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惡害的實現自身具有違法性。

2、恐懼認識:恐嚇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

因果關係:恐嚇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並由此處分財產的,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恐嚇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出於憐憫或者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3、處分財產:強調財產轉移的最終事實。

(1)罪數:恐嚇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心理,在被害人應其要求掏出錢包準備取錢給行為人的間隙,行為人上前將錢包奪走的,只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和搶奪罪既遂的競合犯。

(2)三角恐嚇:被脅迫者(財產處分者)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脅迫者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能或地位。

(3)着手與既遂:着手時期為開始實施脅迫行為之時;行為人排除被害人對財產的佔有,將財產設定為自己或第三者佔有時,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時。

(4)“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車輛勒索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一般是通過威脅恐嚇等暴力的方式來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一種行為敲詐勒索,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那麼只需要進行治安處罰即可,但是如果構成犯罪標準的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