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根據招投標法行賄有哪些不良後果?

根據招投標法行賄有哪些不良後果?

一、根據招投標法行賄有哪些不良後果?

根據《招投標法》行賄的不良後果具體如下:

1、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2、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既定的比例計算。

3、被取消投標資格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1)以行賄謀取中標;

(2)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3)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3、投標人自被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常見的行賄行為有哪些?

常見的行賄行為具體如下:

(1)主動給予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給予財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現為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貴重物品,汽車、房屋、古董等;提供費用讓國家工作人員旅遊、出國考察、娛樂等;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具有現金消費功能的所謂的會員卡、打折卡、購物卡等;以賭博形式,故意輸錢給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手機充值等。

(2)被動給予

行為人被索賄或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該種行為方式引發行賄罪的風險以行賄人實際獲得不正當利益為前提。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構成行賄罪。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索賄行為,就可以引發受賄罪的刑事風險,而不以是否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更不用問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經濟往來”是指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以及各種對外經濟活動。實踐中,回扣、手續費的名義很多,包括好處費、辛苦費、介紹費、酬勞費、信息費、活動費,等等。

任何的單位都不得以行賄等的方式謀取中標,否則即使中標,也會導致中標無效,且若是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會在短期被取消投標的資格。若是行賄的行為,涉嫌犯行賄罪等的罪名。那麼組織、或者是參與行賄的公民,都有受到刑事處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