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鑑定借條筆跡?
一、法院如何鑑定借條筆跡?
法院可以通過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的方式申請鑑定借條筆跡。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筆跡鑑定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瞭解案情明確送檢要求
1、發案情況,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
2、偵察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主要包括對作案範圍的判斷以及根據是什麼。嫌疑人嫌疑的根據是什麼。
3、 嫌疑人的情況,即瞭解嫌疑人的年齡、籍貫、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歷、個人愛好、平時表現等情況,便於確定其究竟有多大的偽裝能力。
4、物證的鑑定與查證情況,即瞭解送檢的筆跡物證是否經過其它部門檢驗,鑑定結論及依據如何。另外還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證如紙張、書寫工具、手印、腳印等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調查和鑑定情況如何。
5、 明確鑑定要求,即向送檢人員瞭解要求鑑定解決什麼問題,必要時還可根據筆跡物證和樣本條件商定、修改鑑定要求。
(二)查驗物證筆跡
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儘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鑑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瞭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瞭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具體的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麼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3、瞭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於支票、收條等證據應瞭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於照片、複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瞭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接、搭配及筆順關係,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4、瞭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並進行登記。
二、筆跡鑑定查驗樣本的規定是什麼?
1、核實樣本筆跡哪些是嫌疑人書寫,哪些是無關人員所寫。
2、瞭解物證筆跡的種類和收集方法,以確定其使用價值。
3、查驗樣本筆跡的數量是否充分,質量是否符合鑑定要求,以決定是否需要提請送檢部門補充收集筆跡樣本。
4、對樣本筆跡的種類及名稱進行登記,鑑定完畢後與物證筆跡一併交還送檢部門。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借條的真偽不能夠判斷的情況之下,那麼是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來完成筆跡的鑑定,這樣是有利於判斷借條的法律效力的,也是有利於解決雙方當事人的一些糾紛。但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需要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之下,共同選定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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