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次犯罪是否為累犯
一、緩刑期間再次犯罪是否為累犯
1、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注:六十九條為數罪併罰的規定)”的規定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是要撤銷緩刑數罪併罰,這樣就不存在累犯的問題了
2、如果是緩刑考驗期已經屆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緩刑犯在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否認定為累犯問題的批覆》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並未執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但可作為對新罪確定刑罰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承擔
1、對於已滿12不滿14的未成年人
需要承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但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才可以。(注:對以上年齡的追訴是因之前有些特別嚴重的社會事件導致追訴年齡降低)
2、對於已滿14不滿16的未成年人
對於已滿14不滿16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八種罪名承擔刑事責任
3、對於已滿16不滿18的未成年人
對於已滿16不滿18的未成年人是需要對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
對於以上三種情形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緩刑不是犯罪,緩刑是一種制度,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工作,在刑法對緩刑的規定中,沒有限制緩刑人員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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