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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緩刑後再犯罪是否是累犯?

判處緩刑後再犯罪是否是累犯?
律師解答:不構成。律師解析:不算累犯。刑法中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而緩刑人員在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會構成累犯,緩刑人員沒有實際執行刑罰,不符合累犯認定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